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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六

唐朝詩人杜甫攀登東嶽泰山時,曾有詩云:「會當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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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六

唐朝詩人杜甫攀登東嶽泰山時,曾有詩云:「會當凌絕頂,一覽眾山小。」登高望遠固然豪邁寫意,但高山症一旦發作,意外保險到底賠不賠呢?

剛剛收看東森晚間新聞,有一則報導便是有關台灣旅客到大陸九寨溝旅遊,因高山症病發過世,遭到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。所以,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高山症的問題。

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,在登山時出現高山症,因而致死,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?這個問題大致上有兩種不同的看法。

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來說,他們認為,依有關「高山症」之醫學報導 ,「高山症是到2500公尺以上旅遊常見的病況,是參與野外活動的非外傷疾病中,僅次於感冒及腸胃炎排名第3常見之疾病。…高山症,是在低壓缺氧的高山環境裏,所產生的病狀,當上升速度超過身體適應能力時,高山症就會發生。它包括頭痛、厭食、失眠、噁心、周邊水腫、全身倦怠、嘔吐、呼吸困難、步態不穩、意識改變等症狀,臨 床上一般分為急性高山病、高山肺水腫、高山腦水腫等。一般而言高度越高,上升速度越快,高山症發生率就愈高。」、「急性高山病、高山肺水腫、高山腦水腫,可說是 一個疾病不同的表現,都是高山症的表現。」,足見高山症是一種疾病,屬身體內在因素所造成,非屬外來因素,至為明顯。這個看法有部分法院的判決是支持的。

然而,也有部分判決並不認同上述的說法,反而認為,由高山症及該病症引起的生理反應情形來觀察,其所引起之肺水腫雖為醫學專業上的疾病種類,有相對性的治療方式,例如下降高度、氧氣治療、高壓袋治療、藥物治療,然高山症先行發生原因乃是外在環境空氣的稀薄、氣壓下降所造成,而使人體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造成的外來原因,並非內在原因身體內部因素所導致,具有外來性要件;且既然高山症非人體內部原因引發,其事故的發生為非因疾病引發,已如前述,自不應拘泥於專業醫學上所賦於疾病名稱及其治療之方式,而認保險公司可以不付理賠的責任。

看到這裡,大家是不是已經連想到中暑的問題?沒錯!高山症與中暑同樣都是人體對於外在環境變化的一種異常反應,在醫學上可以說是一種疾病,但在保險上就未必是如此了喔。

為什麼?答案很簡單,保險公司與客戶訂立保險契約時,對於什麼樣的情形叫做意外,雖有相當程度的文字定義,但相關醫學專業內容並非客戶在簽約當時所能掌握理解的,而契約內容卻是保險公司一方片面事先擬定的。因此,若在事故發生後,完全用醫學專業來解釋保險契約的內容,來判斷什麼情形叫做意外,這對保戶是極度不公平的。所以,高山症應該從一般人能理解的角度去判斷,是否屬於意外保險的保險事故。我個人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,不知大家意下如何?

意外?不意外?我們下回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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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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